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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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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網際網路零售業於業務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應刪除、銷毀或停止處理、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如將相關之個人資料移轉第三人,於移轉前,應確認該第三人依法有權蒐集該個人資料。
  2. 2.前項之移轉,應採取合法且適當之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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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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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第 17 條規定:「網際網路零售業於業務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應刪除、銷毀或停止處理、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如將相關之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