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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限合夥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三、我國及外國國名。但外國有限合夥以國名為有限合夥名稱者,不在此限。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字。
  2. 有限合夥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公司、商社、會社或其他類似公司組織之文字。 三、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四、易於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 五、易於使人誤認為性質上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六、其他不當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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