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有限合夥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有限合夥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代之。
- 有限合夥分支機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一、申請書。 二、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 有限合夥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應檢具申請書,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申請分支機構廢止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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