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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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限合夥登記辦法》第11條,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登記申請時,必須由負責人親自備齊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申請,則必須附上委託書。 範例:根據《公司法》及《有限合夥登記辦法》,外國有限合夥在台灣境內成立分支機構時,必須由負責人親自提出申請書及文件,或者提供委託書給受委託人辦理登記手續。
- 有限合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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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