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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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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加具委託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限合夥登記辦法》第11條,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登記申請時,必須由負責人親自備齊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申請,則必須附上委託書。 範例:根據《公司法》及《有限合夥登記辦法》,外國有限合夥在台灣境內成立分支機構時,必須由負責人親自提出申請書及文件,或者提供委託書給受委託人辦理登記手續。

  • 有限合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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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