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第四條所定之最新資料。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料。
- 依前二項規定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後,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就截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