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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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申報作業之運作,或為利洗錢防制之目的而有充實資訊平臺資料完整性之必要者,中央主管機關經會商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後,得向相關主管機關取得必要之資料;受指定機構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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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利申報作業之運作,或為利洗錢防制之目的而有充實資訊平臺資料完整性之必要者,中央主管機關經會商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後,得向相關主管機關取得必要之資料;受指定機構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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