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1 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詢問客戶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其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九條各款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考量該高階管理人員對該客戶之影響力,決定是否對該客戶採取第九條各款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三、前二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前述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後段所定標準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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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係名詞
- 適名詞
- 第八條第四項後段條文
-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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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