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停止其輸出入貨品。但停止原因消失時,應即回復之: 一、輸出入貨品侵害我國或他國之智慧財產權,有具體事證。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 三、自行停業或他遷不明。
-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而停止輸出入貨品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貿易法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