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貿易法31

快速跳轉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受停止輸出入貨品之出進口人,其在受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行為,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明屬實者,仍得辦理該交易行為貨品之輸出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貿易法第31條的規定,當受到停止輸出入貨品的出進口人依據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受到處分後,如果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明已成立的交易行為屬實,則仍可以辦理該交易行為貨品的輸出入。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根據此規定,若交易行為牽涉大陸地區的貨物,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進行輸出入。

立法沿革 2

(0820114 制定)

依前三條規定受停止輸出入貨品之出進口人,其在受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行為,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明屬實者,仍得辦理該交易行為貨品之輸出入。

立法理由依照國際貿易慣例,政府之管制或處分行為為「不可抗力」之一種,惟為避免發生國際貿易糾紛,保障善意買賣行為之一造,故本條規定在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行為,經查明屬實者,仍得進行該一交易。

(0881130 修正)

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受停止輸出入貨品之出進口人,其在受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行為,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明屬實者,仍得辦理該交易行為貨品之輸出入。

立法理由配合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酌作修正。

(0820114 制定)

依照國際貿易慣例,政府之管制或處分行為為「不可抗力」之一種,惟為避免發生國際貿易糾紛,保障善意買賣行為之一造,故本條規定在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行為,經查明屬實者,仍得進行該一交易。

(0881130 修正)

配合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貿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31 條規定:「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受停止輸出入貨品之出進口人,其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