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受停止輸出入貨品之出進口人,其在受處分前已成立之交易行為,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明屬實者,仍得辦理該交易行為貨品之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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