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受處分者,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聲明異議,要求重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於收到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決定之。其異議處理程序及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對前項異議重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受處分者,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聲明異議,要求重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於收到異議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決定之;其異議處理程序及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對前項異議重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第一項配合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之增訂,酌作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一項配合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之增訂,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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