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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罰鍰係行政罰之一種。如義務人經通知限期繳納仍不繳納者,本條明定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達到處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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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係作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現行政執行法已公布施行,本條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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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係行政罰之一種。如義務人經通知限期繳納仍不繳納者,本條明定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達到處罰之目的。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係作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現行政執行法已公布施行,本條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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