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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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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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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20114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罰鍰係行政罰之一種。如義務人經通知限期繳納仍不繳納者,本條明定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達到處罰之目的。

(09812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係作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現行政執行法已公布施行,本條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0114 制定)

罰鍰係行政罰之一種。如義務人經通知限期繳納仍不繳納者,本條明定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達到處罰之目的。

(098121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係作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現行政執行法已公布施行,本條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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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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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第 33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貿易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