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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有關貿易事項,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雖均另制定「管理條例」,惟依其性質乃執行貿易政策機構之一,故有關該二機構有關貿易事項應適用本法規定,俾免兩歧,以統一貿易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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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為普通法,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有關貿易事項,雖有其個別管理辦法,除依其個別管理條例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不待明文,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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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雖均另制定「管理條例」,惟依其性質乃執行貿易政策機構之一,故有關該二機構有關貿易事項應適用本法規定,俾免兩歧,以統一貿易事權。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為普通法,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有關貿易事項,雖有其個別管理辦法,除依其個別管理條例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不待明文,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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