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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簽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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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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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許
可證
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對特定貨品之輸入或自特定地區輸入貨品,得
核
發有效期限較短之輸入許可證;經經濟部或貿易署核准專案輸入之案件,得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
申請人預期輸入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限內裝運者,得於申請時敘明理由並檢附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之輸入許可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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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輸入規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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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簽證規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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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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