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13條第1項的規定,輸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是,對特定貨品的輸入或自特定地區輸入貨品時,可以核發有效期限較短或較長的輸入許可證,這取決於經濟部或貿易局的審核結果。 舉例來說,當申請人預期進口的貨品無法在有效期限內裝運時,可以在申請時附上相關的理由和證件,申請核發有效期限較長的輸入許可證。 參考資料: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官方網站 -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3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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