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貨品應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問時,得由海關另行查證核定之。
從參考資料來看,輸入貨品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輸入貨物應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裝運,並且對裝運日期提供了明確規定。這條法條強調了輸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以及逾期未經核准延期的影響。例如,在參考資料中,原告未依上述規定提供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之相關運送文件,以供海關查明是否誤裝錯運,可見這條法條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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