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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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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異議案件經審委會會議審查結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予駁回;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異議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2. 2.異議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異議為有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相關資訊。

  • 異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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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異議案件經審委會會議審查結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予駁回;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異議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