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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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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異議案件之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一、異議書不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為補正。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越規定期間聲明異議。 三、異議人不適格。 四、不屬第二條異議範圍。 五、異議標的已不存在。 六、對於已經合法撤回異議之事件復對同一事件聲明異議。 七、其他不應受理之事由。
  2. 2.聲明異議誤向管轄機關提起者,以該非管轄機關收受異議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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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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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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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異議案件之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一、異議書不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經通知限期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