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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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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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5條,規定本基金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國庫。這表示基金在結束時需要清算財產,並將剩餘的權益交還給國庫。這反映了對基金財務的監管和管理,確保基金的資金使用得當和合法。同时也顯示了公共利益和財政管理的考量。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推廣貿易基金網站」,2021年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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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