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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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推廣貿易服務費。 二、由主管機關興建國際貿易展覽及會議中心衍生之相關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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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的規定,本基金的來源包括推廣貿易服務費、由主管機關興建國際貿易展覽及會議中心衍生之相關收入、本基金的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有關收入。請參考法規參考之一: 參考資料:貨物貿易法 舉例:根據貿易法第二十一條前段,《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之貨品價格萬分之四點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這條規定與推廣貿易基金的來源相關,即推廣貿易服務費。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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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