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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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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駐外單位有關商務活動之支出。 二、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或其他相關機構、法人或同業公會辦理有關外貿業務所需費用之支出。 三、參與國際經貿組織活動及公關之支出。 四、國際經貿會議談判及考察訪問之支出。 五、國際經貿人才培訓之支出。 六、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支出。 七、開拓貿易市場及平衡貿易發展計畫之支出。 八、輔導廠商拓展貿易或與外國經貿合作計畫之支出。 九、拓展貿易宣傳及展覽之支出。 十、蒐集、調查、研究、編印國內外經貿資料之支出。 十一、由主管機關興建國際貿易展覽及會議中心屬自償性之支出。 十二、前十一款以外有助於輸出入貿易發展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本基金的用途有十四項。其中包括駐外單位商務活動支出、國際經貿會議談判及考察訪問支出、國際經貿人才培訓支出等。這些支出都是為了推廣和支援貿易活動,以及拓展貿易市場和平衡貿易發展,其中包括重要的經貿活動和宣傳展覽的支出。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的資料,該基金可用於參與國際貿易展覽及會議,為台灣廠商拓展貿易市場提供支援。同時,也可用於管理及總務支出,如辦理國際經貿活動所需的行政支出等。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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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駐外單位有關商務活動之支出。 二、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或其他相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