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海關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於每月十五日及月底後五日內彙齊逕繳本基金國庫存款戶,並於次月五日前造具收入月報表二份送本部國際貿易署,該署得視需要派員稽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的相關法規,海關應於每月十五日及月底後五日內將收取的費用逕繳至國庫存款戶,並且在次月五日前造具收入月報表送交國際貿易局,該局有權根據需要派員稽核。這條法規的依據是貿易法第二十一條,並且可以舉例子,如海關在進口貨物事後稽核後發現虛報情事,即可依照相關法規徵收所漏進口稅款及罰鍰。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