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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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措施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行或會同有關機關核配配額。 二、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管理。 三、指定由公營貿易機構輸入標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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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貿易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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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