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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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處理有償配額之所得,除經行政院核准者外,應繳交國庫。
- 2.受託機構辦理配額管理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編列預算支應。但處理配額之所得未繳交國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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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看,貿易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了有償配額之所得必須經行政院核准後才能繳交國庫。而第 2 項則是指明了受託機構處理配額所得的管理費用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預算支應,但處理配額之所得未繳交國庫的情況不在此限。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有關配額所得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 在此法條的相關範例中,可以舉出一個配額管理機構未按規定將有償配額所得繳交國庫的案例,並說明其違反了貿易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的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和管理。 參考資料來自貿易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裁判書,以及最新的法律文獻和相關報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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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