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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施行細則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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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違規轉口,指輸出受配額限制之貨品,其原產地屬我國,而申請利用我國配額輸往進口設限之國家或地區。
  2. 2.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稱規避稽查,指出進口人未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保存相關生產資料、文件,或拒絕提供相關生產資料、文件,或拒絕檢查。
  3. 3.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六款所稱海外加工,指以原料或半成品在海外從事加工成受配額限制之貨品,復運進口利用我國配額出口,或利用我國配額逕由海外加工地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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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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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條文
  • 名詞
  • 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條文
  • 第十六條第六項條文
  • 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六款條文
  • 貿易法1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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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貿易法施行細則第 12-1 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違規轉口,指輸出受配額限制之貨品,其原產地非屬我國,而申請利用我國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貿易法施行細則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