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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推廣貿易服務費,出進口人應自海關填發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2. 海關收取前項推廣貿易服務費時,其屬進口貨品者,併入稅款繳納證與進口稅捐同時收取;其屬出口貨品者,於運輸工具結關開航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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