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配額措施實施滿一年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請停止或變更救濟措施。 進口配額措施實施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發生時,經濟部得依職權或申請,決定停止該項措施: 一、進口配額措施造成該紡織品之國內價格大幅上揚。 二、受限紡織品之產業結構無法有效改善。 前二項申請程序,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四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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