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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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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配額措施實施滿一年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請停止或變更救濟措施。 進口配額措施實施期間,如有下列情況發生時,經濟部得依職權或申請,決定停止該項措施: 一、進口配額措施造成該紡織品之國內價格大幅上揚。 二、受限紡織品之產業結構無法有效改善。 前二項申請程序,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四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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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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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事變更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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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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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進口配額措施實施滿一年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