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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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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配額措施實施後,若應受限紡織品有經由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或以其他方式規避該措施之情形,經濟部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進行調查,並通知應受限紡織品之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輸出國政府或其代表提出說明。 經濟部進行前項之調查結果屬實時,得依調查所得之規避數額,就該受限國家或地區之配額進行適當調整。 經濟部於進行調整前,得與該受限國家或地區政府進行諮商。 對於第一項之申請,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四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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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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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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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進口配額措施實施後,若應受限紡織品有經由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或以其他方式規避該措施之情形,經濟部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