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紡織品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得單就大陸紡織品為之。 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大陸紡織品輸入數量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受市場擾亂或有受市場擾亂之虞。
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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