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國內產業有無受市場擾亂,或有無受市場擾亂之虞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輸入數量、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之影響,及對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之影響。
對於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7-2 條,該條款所指的"國內產業有無受市場擾亂,或有無受市場擾亂之虞"的認定,應該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的輸入數量、對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對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的影響。 根據司法院裁判書的範例,當紡拓會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許可之規定受到違反,並且進口貨物對國內相同產品價格以及產業產生了影響時,可以認定為國內產業受到市場擾亂或有受市場擾亂之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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