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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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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之進口數量限制,其實施期間自要求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至當年年底止,若自要求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至當年年底止不及三個月者,則其實施期間應為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之十二個月。 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採行之限制措施,其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經諮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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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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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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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7-5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進口數量限制,其實施期間自要求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至當年年底止,若自要求諮商文件送達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