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前條第一項之進口數量限制,其實施期間自要求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至當年年底止,若自要求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至當年年底止不及三個月者,則其實施期間應為諮商文件送達之日起之十二個月。 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採行之限制措施,其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經諮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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