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署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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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3 條》,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時,需提供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以及被檢舉人的相關資料和涉嫌違規的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根據臺灣法規,檢舉人需提供完整的個人資料以及被檢舉人的證明資料,這樣貿易局才能進行調查。例如,如果有人懷疑某進口人在產地標示上造假,他們需要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證明資料,並描述涉嫌的違規行為和提供相關的證據。這樣的檢舉才能被貿易局受理並進行相關調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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