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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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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署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3 條》,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時,需提供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以及被檢舉人的相關資料和涉嫌違規的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根據臺灣法規,檢舉人需提供完整的個人資料以及被檢舉人的證明資料,這樣貿易局才能進行調查。例如,如果有人懷疑某進口人在產地標示上造假,他們需要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證明資料,並描述涉嫌的違規行為和提供相關的證據。這樣的檢舉才能被貿易局受理並進行相關調查。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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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署提出: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