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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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