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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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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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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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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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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