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PRO
9 條 異動 115 年 07 月 20 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第 3 條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署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第 4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第 5 條
- 本部及貿易署對於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 6 條
- 檢舉案件經貿易署查證屬實且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檢舉人獎金。
- 檢舉人同年度領取之檢舉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第 7 條
-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者,其獎金應平均發給。
-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者,應平均發給。
第 8 條
本辦法之檢舉獎金,由貿易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