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公告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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