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公告規定之情形。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者。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公告規定之情形。
立法理由一、為求明確,爰修正序文文字。 二、為明確本條適用第四十三條之具體內容,第一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屬要式行為,應符合一定之要件與事項,業於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明定,為明確規範其違反之效果,爰修正第二款。
一、本條新增。 二、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之情形。
一、為求明確,爰修正序文文字。 二、為明確本條適用第四十三條之具體內容,第一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屬要式行為,應符合一定之要件與事項,業於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明定,為明確規範其違反之效果,爰修正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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