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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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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公告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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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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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01004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者。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之情形。

(0960614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公告規定之情形。

立法理由一、為求明確,爰修正序文文字。   二、為明確本條適用第四十三條之具體內容,第一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屬要式行為,應符合一定之要件與事項,業於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明定,為明確規範其違反之效果,爰修正第二款。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之情形。

(0960614 修正)

一、為求明確,爰修正序文文字。   二、為明確本條適用第四十三條之具體內容,第一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簽具符合性聲明書屬要式行為,應符合一定之要件與事項,業於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明定,為明確規範其違反之效果,爰修正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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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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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4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