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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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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三、經限期提供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未依符合性聲明內容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五、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檢驗或停止適用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 六、經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七、其他嚴重違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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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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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01004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   一、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檢驗或停止適用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者。   二、因檢驗標準之變更,有維護商品之安全、衛生或環保之需要者。   三、經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者。   四、未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者。   五、經限期提供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者。   六、其他嚴重違規或虛偽不實之情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之情形。

(0960614 修正)

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三、經限期提供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未依符合性聲明內容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五、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檢驗或停止適用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   六、經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七、其他嚴重違規之情形。

立法理由一、取得符合性聲明商品之市場監督方式,包括取樣或購樣檢驗,原條文第三款爰增訂「購樣」之規定,並配合第四十二條各款順序,移列至第一款。   二、原條文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一款,移列為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款新增。為防止業者將原符合性聲明用於非該產品之型式,或未依原符合性聲明之技術文件使用等情形,爰予增訂。   四、配合第四十三條修正增訂第四項規定,原條文第二款原規範事項改以公告限期重新聲明其符合性方式處理爰予修正,並配合第四十二條各款順序,移列至第六款。   五、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針對符合性聲明之內容或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已明定其法律效果,為避免適用之疑義,爰修正原條文第六款,並移列至第七款。

  • 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之情形。

(0960614 修正)

一、取得符合性聲明商品之市場監督方式,包括取樣或購樣檢驗,原條文第三款爰增訂「購樣」之規定,並配合第四十二條各款順序,移列至第一款。   二、原條文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一款,移列為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款新增。為防止業者將原符合性聲明用於非該產品之型式,或未依原符合性聲明之技術文件使用等情形,爰予增訂。   四、配合第四十三條修正增訂第四項規定,原條文第二款原規範事項改以公告限期重新聲明其符合性方式處理爰予修正,並配合第四十二條各款順序,移列至第六款。   五、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針對符合性聲明之內容或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已明定其法律效果,為避免適用之疑義,爰修正原條文第六款,並移列至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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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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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48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