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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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