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抱歉。
已經檢驗之商品,於有效期內得因原報驗人之請求,准予復驗一次,不另收費。
應施檢驗之國內市場商品,經檢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止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依規定之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商品檢驗標識,其圖式、識別號碼、標示方式、使用規定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原則上應標示於商品本體,以證明該商品符合本法檢驗規定,並供消費者識別,例外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依規定之其他方式標示之。並規定得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包括檢驗標識之圖式、識別號碼、標示方式、使用規定及相關管理事項。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商品檢驗標識,其圖式、識別號碼、標示方式、印製、預購、核銷、查核、註銷、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實務上除商品本體太小會有無法標示之情形外,另有因特殊原因無法以有效適當方法標示之情形,例如滅火藥劑、水泥等粉狀商品,無法於本體標示;或如岩綿裝飾吸音板等進口耐燃建材,因實際產銷情況,皆以包裝方式輸入或出廠,部分產品體積龐大不易拆除包裝。爰於第一項增訂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並酌作文字修正。「特殊原因」則於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予以明定。 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原則,爰配合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
已經檢驗之商品,於有效期內得因原報驗人之請求,准予復驗一次,不另收費。
應施檢驗之國內市場商品,經檢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止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原則上應標示於商品本體,以證明該商品符合本法檢驗規定,並供消費者識別,例外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依規定之其他方式標示之。並規定得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包括檢驗標識之圖式、識別號碼、標示方式、使用規定及相關管理事項。
一、實務上除商品本體太小會有無法標示之情形外,另有因特殊原因無法以有效適當方法標示之情形,例如滅火藥劑、水泥等粉狀商品,無法於本體標示;或如岩綿裝飾吸音板等進口耐燃建材,因實際產銷情況,皆以包裝方式輸入或出廠,部分產品體積龐大不易拆除包裝。爰於第一項增訂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並酌作文字修正。「特殊原因」則於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予以明定。 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之原則,爰配合實務作業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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