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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2.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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