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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遺失,報驗人應呈請補發證書,船隻變更或包裝改變,致影響於商品之質量者,原報驗人應呈請換發證書,但均應聲敘理由,經商品檢驗局之許可。
輸出、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其名稱、類別或檢驗物,由主管機關定之。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標準檢驗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得認可指定試驗室。 三、第二項規定有關指定試驗室管理事項之辦法,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規範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要件及申請程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修正第二項授權訂定辦法之範圍予以納入;另依法制體例,法規命令宜由主管機關定之,將訂定機關由標準檢驗局修正為主管機關。
證書遺失,報驗人應呈請補發證書,船隻變更或包裝改變,致影響於商品之質量者,原報驗人應呈請換發證書,但均應聲敘理由,經商品檢驗局之許可。
輸出、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其名稱、類別或檢驗物,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標準檢驗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得認可指定試驗室。 三、第二項規定有關指定試驗室管理事項之辦法,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規範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要件及申請程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修正第二項授權訂定辦法之範圍予以納入;另依法制體例,法規命令宜由主管機關定之,將訂定機關由標準檢驗局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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