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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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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提升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之管理,標準檢驗局得推行相關商品或管理系統之驗證制度。
  2. 2.標準檢驗局依前項規定受理廠商申請商品或管理系統驗證,其申請條件、程序、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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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11125 制定)

違反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者,科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40514 全文修正)

輸出、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應於到達港埠前,由輸出、輸入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檢驗,非經檢驗或處理確認並無疫病、蟲害者,不得輸出、輸入。但專供學術研究之用,並提供防範辦法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輸出、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為商品者之疫病、蟲害檢驗,應與本法第七條之品質檢驗一併辦理。   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如持有輸出國政府檢驗證明文件者,應於申請檢驗時一併繳驗。

(0901004 全文修正)

為提升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之管理,標準檢驗局得推行相關商品或管理系統之驗證制度。   標準檢驗局依前項規定受理廠商申請商品或管理系統驗證,其申請條件、程序、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原「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及「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尚無明確之法源依據,且為健全商品檢驗制度,從關鍵零組件之驗證落實商品安全、衛生之檢驗,故於第一項明定其法源依據。又查標準檢驗局為配合國外有關食品生產加工廠商生產過程及漁船漁獲作業之衛生管理要求,亟待訂定相關管理系統之評鑑驗證辦法,據予實施評鑑,俾利廠商爭取商機。   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211125 制定)

違反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者,科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40514 全文修正)

輸出、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應於到達港埠前,由輸出、輸入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檢驗,非經檢驗或處理確認並無疫病、蟲害者,不得輸出、輸入。但專供學術研究之用,並提供防範辦法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輸出、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為商品者之疫病、蟲害檢驗,應與本法第七條之品質檢驗一併辦理。   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如持有輸出國政府檢驗證明文件者,應於申請檢驗時一併繳驗。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按原「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及「國際標準環境管理系統實施辦法」,尚無明確之法源依據,且為健全商品檢驗制度,從關鍵零組件之驗證落實商品安全、衛生之檢驗,故於第一項明定其法源依據。又查標準檢驗局為配合國外有關食品生產加工廠商生產過程及漁船漁獲作業之衛生管理要求,亟待訂定相關管理系統之評鑑驗證辦法,據予實施評鑑,俾利廠商爭取商機。   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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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14 條規定:「為提升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之管理,標準檢驗局得推行相關商品或管理系統之驗證制度。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