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
在商品檢驗法第15條中,規定了標準檢驗局可以承認依我國與其他國家、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訂的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所簽發的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這表示如果有相關協定或協約存在,標準檢驗局可以依據這些協定或協約承認其他國家或組織所簽發的檢驗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我國與美國簽訂了相互承認協定,根據商品檢驗法第15條的規定,標準檢驗局可以承認依該協定規定所簽發的美國試驗報告或檢驗證明,作為我國進口商品的檢驗依據。
商品檢驗後有擅改數量或混入劣品者,科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載運動、植物及其產品之交通工具,來自動、植物疫區或發現有動、植物傳染病者,除傳染疫病之檢驗,另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在未得檢驗機構許可前,不得進口或將其有關物件逕行卸下。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國際相互承認協定之達成,並建立國際互惠機制,爰規定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關之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品檢驗後有擅改數量或混入劣品者,科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載運動、植物及其產品之交通工具,來自動、植物疫區或發現有動、植物傳染病者,除傳染疫病之檢驗,另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在未得檢驗機構許可前,不得進口或將其有關物件逕行卸下。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國際相互承認協定之達成,並建立國際互惠機制,爰規定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關之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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