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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