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應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之申請,依約定規範檢驗者,為特約檢驗;其範圍、申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檢驗法第16條規定,標準檢驗局應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之申請,依約定規範檢驗者,為特約檢驗;其範圍、申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給出的參考資料,商品檢驗法第16條規定了標準檢驗局應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之申請,依約定規範檢驗者,為特約檢驗;其範圍、申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有關商品的檢驗可以由標準檢驗局來進行,並且相關的範圍、程序、方法等都會由主管機關來定義。
商品檢驗給證後,如未經商品檢驗局核准私自變更包裝者,應重行檢驗。
凡可能污染疫病蟲害之動植物或產品或其他物品,應施行消毒處理,必要時得為其他安全措施或予銷燬。
凡可能汙染疫病、蟲害之動、植物或產品或其他物品,應施行消毒處理;必要時,得為其他安全措施或予銷燬。 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經發現有感染或散佈疫病、蟲害之虞者,檢驗機構得依職權執行檢驗,並依前項規定處分。
立法理由鑒於五十七年二、三月間發生過境寄碇船舶所載貨物發生蟲害,有使本國農牧生產事業受害之虞之新事例,故參照他國立法,依職權執行檢疫,以防可能發生之禍害,故增列第二項規定。
標準檢驗局應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之申請,依約定規範檢驗者,為特約檢驗;其範圍、申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特約檢驗係應業者要求就雙方約定項目檢驗,非屬強制檢驗範圍,爰將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移列本條。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檢驗局」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其範圍、申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明確。
商品檢驗給證後,如未經商品檢驗局核准私自變更包裝者,應重行檢驗。
凡可能污染疫病蟲害之動植物或產品或其他物品,應施行消毒處理,必要時得為其他安全措施或予銷燬。
鑒於五十七年二、三月間發生過境寄碇船舶所載貨物發生蟲害,有使本國農牧生產事業受害之虞之新事例,故參照他國立法,依職權執行檢疫,以防可能發生之禍害,故增列第二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特約檢驗係應業者要求就雙方約定項目檢驗,非屬強制檢驗範圍,爰將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移列本條。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檢驗局」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其範圍、申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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