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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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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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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運用檢驗資源,提供技術服務,標準檢驗局得接受廠商之委託,辦理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其委託程序、試驗、複驗、樣品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物品之委託試驗報告,用於相關商品之標示、廣告或其他宣傳時,應註明試驗報告所載品名、規格型號、試驗項目、試驗結果、樣品提供方式及注意事項之內容,並不得標示使人誤解為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字樣。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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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逐批檢驗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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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視查驗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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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驗證登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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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符合性聲明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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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市場監督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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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檢驗費用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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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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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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