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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逐批檢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
  2. 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品目、同型式或同規格。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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