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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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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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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前項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者,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
主管機關
核
准後,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標準檢驗。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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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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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逐批檢驗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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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視查驗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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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驗證登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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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符合性聲明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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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市場監督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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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檢驗費用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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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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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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