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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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文件涉及消費資訊部分,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之;其他部分如為外文,應有適當之正體中文翻譯。但試驗報告為英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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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21條,技術文件中涉及消費資訊部分,應使用正體中文;其他部分如為外文,則應提供適當的正體中文翻譯。但是,如果試驗報告為英文,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根據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的《技術文件格式範例》,藥品技術文件中的成分、規格等消費資訊部分必須以正體中文呈現,以確保消費者的了解和安全。然而,其他技術文件中的外文部分必須附上正體中文翻譯,以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讀性。而在試驗報告為英文的情況下,則可以不提供正體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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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