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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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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符合性聲明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商品識別資料,包含商品名稱及其型式或型號。 三、適用之檢驗標準及商品符合該檢驗標準之聲明。 四、報驗義務人之簽章,報驗義務人如為法人或團體,應包含其授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職稱、姓名及其簽章。 五、簽具符合性聲明書之日期。 六、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
  2. 2.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辦理登記之符合性聲明商品,登記內容應包含前項符合性聲明書登載項目,並應檢附符合性聲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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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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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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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符合性聲明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