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商品檢驗之方法,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檢驗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各檢驗人員所採用之方法應力求一致。
- 2.檢驗標準未訂有商品檢驗之方法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商品性質,指定其他可行之通用方法執行。
- 3.輸出商品,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檢驗方法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