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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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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者。 二、使用於特殊場所,為配合該場所之特殊需要而有不同之規格者。 三、因技術之改良、創新或配合產業之需求,其構造尺度及特性與檢驗標準之規定不同或尚未列於檢驗標準中者。 四、符合國際或國外知名標準之規範,且適合國內基本技術環境,於國內使用不致產生妨礙者。 五、其他用途或機能等特殊狀況者。
  2. 2.有前項原因,且經標準檢驗局專案准其規格之商品,其規格不得對商品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檢驗目的有不利之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特殊原因,包括了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使用於特殊場所、技術改良、符合國際或國外標準、以及其他特殊狀況。如果商品符合這些特殊原因,並經過標準檢驗局專案核准其規格,且規格不會對商品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檢驗目的產生負面影響,則可以被視為符合商品檢驗法之規定。 這項法規是針對特殊情況下的商品檢驗所訂定,其目的是為了因應某些特定的商品使用情況或製造特性的需求,並同時確保這些商品仍能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例如,如果有某種商品是針對特殊場所所設計,其規格和檢驗標準可能與一般商品不同,但是仍需經過標準檢驗局核准,確保其品質與安全性。另外,如果某項商品符合國際或國外知名的標準規範,並且在國內使用不會造成妨礙,也可以被視為符合特殊原因,需要經過標準檢驗局專案核准。 這項法條的設立,可以有效因應特殊商品的檢驗需求,並確保其安全性和品質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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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