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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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標示,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輸出商品,得用輸往地區通用文字或國際通用文字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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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標示,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輸出商品,得用輸往地區通用文字或國際通用文字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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