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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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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品申請發衛生證明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施出口檢驗商品於報驗時向檢驗機構申請之。 二、應施出口檢驗商品應以特約檢驗方式報驗,並向檢驗機構申請之。前項衛生證明書需經標準檢驗局派員查驗相符後簽發,其格式得依照輸入國要求格式繕打,內容除應符合國家標準、食品衛生法規及輸入國有關規定外,在該局可予證明範圍內給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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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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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36 條規定:「輸出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品申請核發衛生證明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施出口檢驗商品於報驗時向檢驗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