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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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檢驗、國內市場商品出廠檢驗、分等檢驗工廠及國外退貨案件等之產品,經檢驗或追查抽驗發現並經評定不合格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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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出口檢驗、國內市場商品出廠檢驗、分等檢驗工廠及國外退貨案件等之產品,經檢驗或追查抽驗發現並經評定不合格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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